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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丽江日报  2021-02-23 17:14

[摘要] 近日,丽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第2号令,公布《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于2020年11月4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丽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第2号令,公布《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于2020年11月4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从流域规划与水质要求、流域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具体内容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办法》指出,漾弓江流域是指漾弓江自发源地玉龙县白沙镇至古城区七河镇龙兴村出境口河段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沟渠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水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漾弓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同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办法》明确,丽江市人民政府对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体责任,将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对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市级负有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区)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漾弓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漾弓江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将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办法》要求,漾弓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市县(区)、乡(镇)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和侵害漾弓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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