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意见》,到2020年,我省将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1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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