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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拟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比例为月收入10%

——云南昆明:拟允许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比例为月收入10%

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12-21 09:19

[摘要] 12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允许无固定用工单位的个人缴纳公积金。

12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允许无固定用工单位的个人缴纳公积金,并对适用的人群、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办法等做了说明,相关的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自12月17日起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市民可以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反馈市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785198290@qq.com。电话:0871-63188792。

来看看具体内容↓↓↓

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解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把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或以上(含一年)。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工作(提取和使用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近一年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

(四)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员的,提供劳动手册;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愿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规定。

(一)自愿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且下限不低于本市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

(二)自愿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三)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缴存基数*10%](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所有费用由自愿缴存者个人承担。

第五条 自愿缴存者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月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填列好以下资料后方可办理个人开户:

(一)《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三)《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

(四)《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从业情况声明》。

第六条 自愿缴存者应准备一张本市内指定银行的本人储蓄账户I类卡,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市公积金中心按《昆明市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扣款日扣划后统一分配到职工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并由市公积金中心向自愿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八条 自愿缴存者连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视其停缴,账户自动封存。停缴后再缴的,自愿缴存者应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自愿缴存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自愿缴存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

第十条 自愿缴存者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及现行归集业务流程,可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转移、启封、基数调整等业务。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愿缴存者缴存满12个月,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按现行提取政策执行),办理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24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者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第十三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愿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一)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三)违反其他贷后管理要求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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